(2016)浙0726民初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浦江县米诺针织服装厂、邵根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浦江县米诺针织服装厂,邵根盛,潘玉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2352号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90号。法定代表人:王才有,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哲宏,系原告员工。被告:浦江县米诺针织服装厂,住所地:浦江县浦南街道万田村江南服装涂层砂洗厂内。经营者:邵根盛。被告:邵根盛。被告:潘玉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浦江县米诺针织服装厂、邵根盛、潘玉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