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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春兰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春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103民特19号申请人:沈春兰,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沈春兰申请宣告文生鹏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春兰申请称:申请人与文生鹏为夫妻关系,文生鹏自2009年3月15日自循化县出走,经循化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后确认其跳河轻生,但在警方和家人的多方寻找后,未见文生鹏的尸体。2012年11月申请人登报发出寻人启事但至今无音信。文生鹏下落不明超过七年,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文生鹏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文生鹏,男,汉族,1957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原住西宁市城中区斗行街30号楼132室,与申请人为夫妻关系。2009年3月文生鹏在青海省循化县跳河轻生,在循化警方和家人沿河寻找未见被申请人的尸体。申请人于2012年11月登报发出寻人启事,但至今无音信。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在《青海法制报》发出寻找文生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文生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文生鹏与申请人沈春兰为夫妻关系。文生鹏于2009年3月跳河轻生。经其家人与派出所多方寻找仍然未能找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书证能够证明文生鹏轻生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死亡时已经近8年时间。在本院依法发出寻找文生鹏的公告至法定的公告期届满后,文生鹏仍未出现。故申请人沈春兰要求宣告文生鹏死亡的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文生鹏(公民身份号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晨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