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林与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林,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785号原告:李树林,乾安县人.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住所地乾安县田园锦绣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7408XXXX。负责人:陆建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占辉。原告李树林与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昌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林与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树林诉称:2014年5月14日,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从我处借款30万元,用于田园锦绣小区的开发和建设,当时约定2014年7月31日前还清,逾期未能还清,2014年8月13日,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给我一处房产顶抵债务,但该房屋后来被法院查封,我没有得到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债务。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辩称:同意给付李树林欠款30万元,但是公司没有钱。根据我公司的财务帐上反应,欠款确实属实,我们公司用田园锦绣二期10号楼的一处房产对债务进行抵顶,但是该处房产在另案中被法院执行了,现在同意李树林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向李树林借款30万元,用于田园锦绣小区的开发和建设,并于当日为李树林出具欠据一枚,当时约定2014年7月31日前还清,逾期未能还清,2014年8月13日,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给李树林一处房产顶抵债务,但该房屋后来被法院查封,李树林未能得到房屋。李树林诉来本院,要求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同意李树林的诉讼请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李树林、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占辉在庭审中的陈述。2、李树林向本院提交的欠据一枚。本院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清楚、明确,有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为李树林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作为借款人依法应当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故李树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树林借款人民币30万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乾安县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靖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