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特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特00269号申请人:高文龙。申请人:徐文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高文龙、徐文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小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3月4日,高文龙、徐文斌因车堵路问题发生纠纷,后高文龙将徐文斌耳朵打伤。为此,双方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3月28日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西关派出所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高文龙于2016年4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徐文斌医药费及相关费用共计16000元;二、徐文斌不再追究高文龙其他法律责任,并放弃伤势鉴定;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等规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