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培胜与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胜,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民初393号原告杨培胜,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培胜诉被告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志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培胜的委托代理人周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培胜诉称,原告杨培胜经常销售砖头,后被告李峰在阳城北留镇搞建筑急需用砖,便找到原告要求为其送砖,并约定送完砖后即支付砖款,后原告陆续为被告送砖,经结算其欠原告砖款15000元,并给原告打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请求依法判令:l、被告偿还原告砖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培胜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原告的身份证。举证目的: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原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欠条原件一张。举证目的:被告承建阳城市北留镇村民润年的房屋之后,要求原告为其送砖,被告也支付了部分砖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4年8月10日被告为原告打了欠条,欠原告砖款15000元,系北留镇润年修房用砖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被告李峰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峰系个体建筑商,原告杨培胜销售砖头。2008年被告李峰在山西省阳城市北留镇承建村民润年的房屋时,要求原告为其送砖。后原告陆续为被告送砖,被告支付了部分砖款,结算后被告下欠原告砖款1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2014年8月10日被告为原告打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老杨砖款壹万伍仟元正(15000元),系北留润年修房用砖款。李峰”。本院认为,被告李峰向原告杨培胜购买砖头,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下欠原告砖款15000元,依法负有向原告支付砖款的义务。故原告杨培胜请求被告李峰支付砖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杨培胜的砖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李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