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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锐锋与被告张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锋,张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550号原告张锐锋。被告张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锐锋诉被告张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锐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锐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张锐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元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