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锐锋与被告张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锋,张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550号原告张锐锋。被告张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锐锋诉被告张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锐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锐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张锐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元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