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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岳阳市兴巧商贸有限公司与岳阳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市兴巧商贸有限公司,岳阳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兴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34栋3楼301号。法定代表人王正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建红。委托代理人李望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杨伦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丽娣,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宪辉,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岳阳市兴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红、李望星,被上诉人国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丽娣、宋宪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680元,退还给岳阳市兴巧商贸有限公司。审判长  蒋立春审判员  万大洋审判员  付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