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振清申请执行李杰、刘丽国、陈文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清,李杰,刘丽国,陈文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1394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清,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南区。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刘丽国,女,汉族,1973年3月19日生,个体,住址同上,系李杰妻子。被执行人陈文隗,男,汉族,1968年8月1日生,原乌海市建设银行职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系本案执行中担保人本院在执行杨振清申请执行李杰、刘丽国、陈文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本院第一次执行时,曾三次拍卖刘丽国名下的商铺。流拍后,因抵押债权数额较大,申请人未同意接收此商铺。后将被执行人李杰、刘丽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中,本院查封陈文隗名下的一处房产,轮候冻结其工资收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续查封李杰、刘丽国名下的房产。三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