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高友与帅素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高友,帅素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2民初364号原告:杜高友,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易坝村。委托代理人:钟建林,乐山市五通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帅素英,女,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易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高友诉被告帅素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高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高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高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杜高友承担。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