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30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肖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利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