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康贵生与黄丽琼、邱江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贵生,黄丽琼,邱江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931号原告康贵生,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黄丽琼,女,成年,住惠安县。被告邱江水,男,成年,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康贵生与被告黄丽琼、邱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贵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贵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