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4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曹洪明与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明,张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188号原告:曹洪明。被告:张力。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洪明诉被告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4月1日通知原告曹洪明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9元,但原告曹洪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书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