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翁法执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姜虎,张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921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住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范永明,系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系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姜虎,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艳春,女,3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姜虎在翁牛特旗梧桐花农村信用社xxxxx的账户(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姜虎在翁牛特旗梧桐花农村信用社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