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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钱奕庭与黄志军、郑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奕庭,黄志军,郑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66号之一原告:钱奕庭。被告:黄志军(曾用名黄芝军),私营企业主。被告:郑兰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奕庭诉被告黄志军、郑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奕庭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奕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钱奕庭负担。审 判 长  王开刚审 判 员  江立龙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海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