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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莫善昆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诺科技有限公司,莫善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运发,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善昆。委托代理人:阙再仑,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创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善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创诺公司与莫善昆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创诺公司是否应支付莫善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首先,关于莫善昆的离职原因,创诺公司主张本案系莫善昆不满公司对其处分而主动提出了离职申请,而莫善昆主张系创诺公司将其辞退,对此,本院认为,《离职申请单》上有主管“周某某”的签名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处理”的字样,创诺公司在一审中主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处理”的字样非该公司工作人员填写,而系莫善昆自行添加,但创诺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出鉴定申请,创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采信莫善昆的主张,认定本案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系创诺公司主动辞退莫善昆。其次,关于创诺公司辞退莫善昆是否合法的问题,创诺公司主张莫善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使本案法院认定为创诺公司解雇莫善昆,也应认定为合法解除。对此,本院认为,创诺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地证据证明莫善昆存在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并足以做出辞退处理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创诺公司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莫善昆做出辞退处理,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创诺公司应支付莫善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对莫善昆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811.59元及2005年11月14日入职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审判令创诺公司应支付莫善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231.8元(4811.59×10个月×2倍)无误,本院予以维持。创诺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付莫善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根据莫善昆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判令创诺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4812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创诺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付莫善昆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创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创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