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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南通长江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南通长江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43号原告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工业区东区安全路日东工业园A栋一至五层。法定代表人毕天庆。被告南通长江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民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卓奇。关于原告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长江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日东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卫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壬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