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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史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1220号原告史某,女。被告徐某甲,男。原告史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姗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史某与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1995年9月1日生育一子徐某乙,现年21岁。原、被告婚后暴露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执。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大打出手,曾逼迫原告吃安眠药自尽,幸好抢救及时。近几年被告又在外发生婚外情,不顾及家庭和原告的感受,无端生事,制造矛盾。现在更是疑心病重,反复无常,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和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家庭财产依法分割;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甲辩称,同意离婚,房屋、车都归孩子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婚前感情一般。1994年12月18日,双方在青岛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9月1日生育男孩徐某乙,现年21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4年10月30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于2014年11月7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16年3月1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有共同财产鲁×××××××轿车1辆,现在被告处,该车现价值60000元,尚有14850元贷款未偿还。原被告共有存款16268元,现在原告处。原被告婚后欠原告之母宋某13000元、欠原告大姑史某甲5000元、欠被告之父徐某丙20000元。另,许某欠原被告2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调取的银行查询材料、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均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原告曾两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主张双方婚后有座落于莱西市史家疃村房屋5间,因该房屋无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本院不予处理,原被告待有相应产权证明后可另案主张。关于被告主张欠原告母亲宋某13000元、欠原告大姑史某甲5000元已经还清,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鲁××××××××轿车1辆,现车辆在被告处,以归被告所有为宜,剩余车辆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付给原告车辆折价款22575元。关于双方存款16268元,现在原告处,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给被告一半存款8134元。关于许某欠原被告2000元,由原被告各享有1000元。关于双方欠原告母亲宋某13000元、欠原告大姑史某甲5000元、欠被告之父徐某丙20000元,由原被告均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史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鲁×××××××轿车1辆归被告所有(现在被告处),剩余车辆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付给原告车辆折价款22575元。三、原被告存款16268元(现在原告处)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给被告一半存款8134元。四、原被告欠原告之母宋某13000元、欠原告大姑史某甲5000元、欠被告之父徐某丙20000元,由原被告均担。五、夫妻共同债权许某欠原被告2000元,由原被告各享有1000元。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卫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