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山东庞疃纸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润海盛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庞疃纸业有限公司,青岛润海盛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商初字第489号原告:山东庞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板泉镇庞疃村。法定代表人:季清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其军,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润海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笑亭,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山东庞疃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海盛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其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润海盛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笑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我公司多次为被告加工各种规格型号的正品高瓦原纸,截至2015年7月8日,被告尚欠我公司价款158981.78元。要求:被告偿还我公司价款158981.78元,并赔偿我公司的利息损失。被告青岛润海盛包装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原、被告以传真方式签订供销合同,约定:一、产品为高强瓦楞原纸,被告订单须注明具体克重、规格、数量,被告的订单原告在一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确定发货日期;二、质量以双方确定的质量为准;三、价格高强瓦楞纸110g2750元/吨,120g2730元/吨,130g2700/吨;…五、货款结算:原告每月依据发货划码单和被告的入库单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邮寄给被告,即被告以银行承兑的形式于次月5日前结清上月货款…否则每拖延一天加收货款3‰的利息。原、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5年4月9日向被告交付各种规格的正品高强瓦楞原纸,价款共计1739285.72元。被告向原告偿还价款共计1580304.54元,尚欠原告158981.18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原告提供的供销合同,销售发票,收款凭证;原告的陈述。以上证据已经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虽名为供销合同,但主要内容为被告订单注明具体克重、规格的高强瓦楞原纸,原告加工后将原纸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偿还价款,故该合同应为定作合同,其中原告为承揽人,被告为定作人;在原告按约为被告加工定作了高强瓦楞原纸并向被告交付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于次月5日前与原告结清价款;被告逾期不付,除应偿还全部价款外,还应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每拖延一天加收3‰的利息”的约定,向原告赔偿自2015年5月6日起算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润海盛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庞疃纸业有限公司正品高强瓦楞原纸价款158981.18元。二、被告青岛润海盛包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庞疃纸业有限公司正品高强瓦楞原纸价款158981.18元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6日起算,按每日3‰为准)。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申请费1315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迎春人民陪审员 郇 莉人民陪审员 董凤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