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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中止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国会与祁宝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会,祁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中止6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会。被执行人祁宝华。本院在执行王国会与祁宝华合伙协议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