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梁华与被告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靳亚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靳亚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03号原告:梁华,男。被告: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瑞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被告:靳亚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华与被告运城市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靳亚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梁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帅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