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宝柱诉被告海胖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柱,海胖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638号原告郭宝柱,男。委托代理人王春雨,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胖晓,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宝柱诉被告海胖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宝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宝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宝柱负担。审判员  白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