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安徽省鼎胤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鼎胤管业有限公司,魏慧杰,苏姍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93号原告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鲁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魏慧杰、苏姍姍,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鼎胤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夏鼎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安徽省鼎胤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梓东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小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