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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宁少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洛阳市吉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少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市吉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洛阳伟松钢材有限公司,闫方方,闫少松,闫宪卫,潘艳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异2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宁少俊。委托代理人:田河淼,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勇钢,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吴西林,该××理社长。委托代理人:李玉超,该××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武松峰,该××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洛阳市吉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牛宝霞。被执行人: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表人:闫少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伟松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310国道营庄段洛阳。法定代表人:闫宪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闫方方。被执行人:闫少松。被执行人:闫宪卫。被执行人:潘艳菲。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申请执行洛阳市吉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洛阳汇通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洛阳伟松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松公司)、闫方方、闫少松、闫宪卫、潘艳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宁少俊于2016年3月24日对本院拟评估、拍卖吉安公司部分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宁少俊称,异议人诉牛宝霞、吉安公司、白金帝、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龙区法院已于2015年4月22日对吉安公司的卷板机等41件机器设备进行公告查封。市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的形式,对吉安公司的66件机器设备进行轮候查封,该查封时间晚于洛龙区法院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应当由首封法院主持进行。故请求洛阳中院对本案中止执行,转交洛龙区法院主持执行。申请执行人农信社称,吉安公司的机器设备和厂房均已抵押给农信社,农信社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的查封及执行行为并无不当,请求继续执行本案。本院查明,农信社与吉安公司、汇通公司、伟松公司、闫方方、闫少松、闫宪卫、潘艳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据农信社的申请,作出(2015)洛民立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4月30日查封了吉安公司卷板机等64项机器设备。后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就该案作出了(2015)洛民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生效后,农信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5)洛执字第416号。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委托司法鉴定,拟对已查封的吉安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在审查期间,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送交了关于宁少俊申请执行牛宝霞、洛阳市吉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白金帝、张红军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情况报告,说明了在该案诉讼中,因宁少俊申请诉讼保全,该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洛龙民初字第860-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现场查封了吉安公司10项机器设备:3000*30卷板机2台、2500*6卷板机3台、2500*20卷板机3台、MZ-1000埋弧自动焊机5台、ZD5-1000埋弧自动焊机9台、5000*5000自动焊操作机9台、5000*5000自动焊操作机3台、XXQ-3005X光探伤机4台、1200*100铣边床3台、20*4.3*4.5大退火炉1台,合计41件。并附该院查封公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现场照片等材料。上述机器设备与本院查封清单中的编号为1、2、3、8、9、10、11、22、53、59的机器设备相同。本院认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吉安公司所有的卷板机等10项机器设备的查封行为早于本院,故异议人宁少俊请求中止对上述机器设备执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异议人提出的将本案中止执行,交由洛阳市洛龙区法院主持执行的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洛阳市吉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3000*30卷板机2台、2500*6卷板机3台、2500*20卷板机3台、MZ-1000埋弧自动焊机5台、ZD5-1000埋弧自动焊机9台、5000*5000自动焊操作机9台、5000*5000自动焊操作机3台、XXQ-3005X光探伤机4台、1200*100铣边床3台、20*4.3*4.5大退火炉1台的执行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