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0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福州源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源远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01民初118号原告福州源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本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圣印,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郭衍敬。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源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源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源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07元,减半收取21,603.50元,由原告福州源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睿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