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西安旺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博金特立体泊车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旺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博金特立体泊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648号原告:西安旺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月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宁夏博金特立体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李社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旺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博金特立体泊车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旺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旺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旺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9元,由原告西安旺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怡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