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838号原告:方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立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