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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1838号原告:方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立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