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宗平与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宗平,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民终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宗平,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神州路(李万乡政府南侧)。法定代表人杨耀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宗平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杨宗平于2015年7月30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退还保证金5000元及利息1000元;2、补齐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的工资2013元;3、支付2015年1月的工资2734.4元及2014年年终奖1800元;4、支付婚丧假期间工资283元;5、支付以“超油”名义发还3859.3元;6、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936元;7、支付最低工资2015年2月到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完成时止14314元;8、支付因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16153.8元。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杨宗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杨宗平,被上诉人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12日,杨宗平与公交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书,协议约定期限二年,从2013年10月13日至2015年10月12日。公交公司安排杨宗平从事驾驶员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杨宗平跟车实习两个月,后于2013年10月12日正式上岗。2013年8月12日,杨宗平向公交公司缴纳司机安全保证金5000元。2013年9月份公交公司支付杨宗平147元,10月份支付杨宗平320元。2015年1月31日9时45分,杨宗平驾驶豫H×××××号公交车,在焦作市解放路体育馆南门与豫H×××××号福特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宗平故意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公交公司支付豫H×××××福特轿车车主维修费8000元。2015年2月10日,豫H×××××号公交车在停车场被准予放行,公交公司支付停车费500元。发生事故后杨宗平未再到公交公司上班。公交公司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工资表显示杨宗平的工资发放数额与杨宗平的工资银行卡发放明细一致,在此期间的工资发放数额,对于杨宗平既有油耗罚款也有油耗奖励,同时也包含加班的工资。公交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杨宗平2015年1月份工资为2511元,但杨宗平的银行卡明细显示数额为0。1996年1月1日,公交公司实施的《规章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岗位聘约,下岗待聘:因失职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操作规程及其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1996年1月1日,公交公司实施的《安全行车十大禁令》规定:不开快车、不开斗气车、做到礼让三先等等。2010年4月30日,公交公司第四分公司下发《实习驾驶员管理规定》,规定驾驶员在跟车实习期间,暂不收取实习费用,考核上岗,免去实习费,如未录用收取实习费2000元,实习司机在实习期间,按实际出勤天数,每天给予误餐补助14元。2010年4月30日,公交公司第四分公司下发《节油奖罚管理规定》,规定驾驶员在完成营运里程和计划收入,以实际里程耗油及实际里程车公里计划收入为依据,多节一升油,奖励2元,超出公司定额标准的,多超出一升罚2元。还查明,1998年4月28日公交公司向劳动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5月7日焦作市劳动局批复同意执行。2013年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40元。公交公司规定工资按公里提成,只要来上班每天25元,每公里提成0.21元,加班按照实际公里数翻倍,法定节假日三倍。大客车百公里耗油指标为26升,超油每升罚2元,节油每升奖2元。公交公司没有为杨宗平缴纳失业保险金。原审法院认为,2013年8月12日,杨宗平与公交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书,合同期限从2013年10月12日至2015年10月12日。双方约定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未约定试用期。公交公司采用实习的模式,对杨宗平进行上岗前的培训,杨宗平在实习时间的工作培训,为以后上岗奠定基础,此行为代替了杨宗平试用期的工作,为此杨宗平在实习期间付出的劳动,应当享受相应的待遇。虽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杨宗平要求公交公司补齐2013年8月至10月的工资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庭审查明,公交公司未支付杨宗平2015年1月份工资,故杨宗平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杨宗平请求的年终奖及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请求,故法院不予支持。杨宗平要求加班工资,庭审查明公交公司在支付给杨宗平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公交公司下发的《节油奖罚管理规定》,是对公司全体驾驶员的规定,公交公司以此为依据对每位驾驶员进行考核,有罚款也有奖励,况且杨宗平的工资也是按照规定核发的,因此杨宗平请求公交公司支付扣发的“超油”罚款,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在仲裁庭审期间,公交公司提出杨宗平违纪与杨宗平解除劳动合同,杨宗平同意解除,但认为不属违纪,依据公交公司实施的《规章制度》规定,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解除岗位聘约,下岗待聘。该规定没有确认此行为属于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条件,杨宗平当庭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确认了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对此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交公司要求解除与杨宗平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杨宗平要求公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的问题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交公司收取杨宗平保证金5000元,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杨宗平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杨宗平请求公交公司支付最低工资(2015年2月起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止)以及失业保险金损失,因杨宗平的这两项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杨宗平因发生事故给公交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宗平2013年9月、10月工资差额共计2013元;二、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宗平经济补偿金3968元;三、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宗平2015年1月份工资2511元;四、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杨宗平保证金5000元;五、驳回原告杨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诉讼请求。杨宗平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四项;改判支付上诉人2015年1月份工资为2734.4元;确认上诉人2014年度年终奖(工资补助)1800元;对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七,八项审理。其主要理由是:一、上诉人一审时依法于2015年7月30日,向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以明确2014年年终奖1800元有无去向及2015年1月工资数额2734.4元而非被上诉人所说的2511元,(仲裁阶段,被上诉人提供伪证,欺骗伸裁委说工资己支付)致仲裁结果显示己支付。而一审法院对此申请不予准许(2015年12月3日开庭时,陪审员口头通知不属法院行为)没有送达通知书,使上诉人丧失书面申请复议机会。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数额(2734.4)再次被伪证数额(2511)所代替。望调查,改判。二.众所周知,2014年年终奖是针对上诉人2014年度工作的。一审判决书10页“原告请求的年终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请求,故本院不予支持”,在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一)》第十三条,《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请被上诉人出示无上诉人年终奖的红头文件,10路队全体司机年终奖领取名单,被上诉人口说无凭,该年终奖已由财物发放到队长手中,非法越权截取,处理2015年度的事故。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三.一审法院在查明被上诉人没有为上诉人缴纳失业保险情况下,以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最低工资以及失业保险金损失的两项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之借口,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属于法院有法不依,望二审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公正判决。公交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一审判决。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理由,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杨宗平2015年1月份工资2734.4元,2014年年终奖1800元,2015年2月至办完手续的最低工资14314元和失业金损失16153.8元。针对争议焦点,杨宗平认为: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应当支付杨宗平2015年1月份工资2734.4元,2014年年终奖1800元,2015年2月至办完手续的最低工资14314元和失业金损失16153.8元。其主要理由是:1、关于1月份工资和年终奖详见上诉状。2、关于失业金损失有法律规定。3、关于最低工资,2015年双方在仲裁后解除劳动合同,5月份仲裁前的最低工资应该支付我,仲裁后单位没有及时给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违反了档案局的规定,导致我无法找工作并办理社保,应该支付我最低工资。4、我的年终奖已经发放,但是公司扣下没有给我。5、如果司机违章了,公司会出通告,让每个司机都看看并签字,予以警示,对方并没有提交该通告。虽然自查报告是我写的,但是没有实际的意义。年终奖公司也发放了,被公司人员扣下了。6、单位没有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公司应当支付我失业金损失。公交公司认为: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不应当支付杨宗平2015年1月份工资2734.4元,2014年年终奖1800元,2015年2月至办完手续的最低工资14314元和失业金损失16153.8元。其理由是:1、一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的1月份工资2511元,该公司是由上诉人工资表出勤天数计算出来,而不是2734.4元,应维持一审该项判决。2、关于年终奖,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提交了上诉人多次违章以及其写出的书面保证以及自查报告。年终奖是根据每个职工平常的工作表现,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相互结合后给职工的奖励。由于上诉人服务态度不好,存在多次违章行为,不存在年终奖之说。3、关于办理失业金的情况,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上诉人在仲裁时未提起该项请求,而在诉讼中提出了该项请求,不符合法院的受案情况,应当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进行处置。上诉人当庭又明确2015年5月份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上诉人应当补缴所欠的养老、医保等有关费用才能转移上诉人的手续,没有及时转移手续的过错方不在被上诉人,所以上诉人的此项请求不应当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杨宗平在公交公司工作期间,依法应当享受劳动待遇。关于杨宗平2015年1月份的工资,根据公交公司2015年1月工资发放表显示,杨宗平的工资各项合计为2734元,扣除养老统筹151.2元、医疗保险71.8元,实领金额为2511元,原审判决公交公司支付给杨宗平2015年1月份工资2511元正确。杨宗平要求支付工资2734.4元,缺乏事实依据。关于要求支付2014年度年终奖1800元的问题,年终奖是单位根据职工本年度工作表现给职工的一种奖励,结合杨宗平在2014年期间所作出的书面检查等情况,公交公司未为其发放2014年度的年终奖,杨宗平要求享受到2014年度的年终奖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杨宗平要求支付最低工资2015年2月到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完成时14314元及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16153.8元的问题,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该两项请求与其仲裁时的其他各项请求不是具有不可分性,原审法院对该两项请求不予处理正确。综上,杨宗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宗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