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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少辉与张三元、马丽芬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三元,马丽芬,李少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元,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永飞,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芬,系张三元之妻。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北虹天师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少辉,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三元、马丽芬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三元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永飞,上诉人马丽芬的委托代理人孙涛,被上诉人李少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雄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李少辉是否退伙原审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安审 判 员  李国庆代理审判员  孙欣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续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