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林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5刑初70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XX,黑龙江梓博旅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冲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兴龙、代理检察员姜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冲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林冲伙同姚某某(已判刑)、林某、“二峰”、“小春”(三人均在逃)经预谋,在长春市二道区滨河小区,以能为被害人王某某“消灾解难”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34000元及诺基亚331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被告人林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3438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林冲犯诈骗罪的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意见为:1.被告人林冲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林冲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3.被告人林冲案发后已将犯罪所得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初,被告人林冲伙同姚某某(已判刑)、林某、“二峰”、“小春”(三人均在逃)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预谋到长春市以算命能给他人“消灾解难”为由,骗取财物。2005年1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林冲伙同姚某某、林某、“二峰”、“小春”到长春市二道区滨河小区,以能为被害人王某某“消灾解难”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34000元及诺基亚331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被告人林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3438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冲已将诈骗款1340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林冲,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要件。2.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林冲案发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及长春市公安局刑警二大队于2005年12月6日受案。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日17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直属大队一中队民警通过网上信息研判,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清河街58号浪淘沙洗浴104室房间,将因诈骗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网上追逃人犯林冲抓获,民警随即将口头传唤至巡警支队办案中心接受讯问。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06)二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10月8日,同案犯姚某某因诈骗罪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5.在逃人员登记证实:2005年12月6日12时许,林冲(在逃)伙同姚某某(已判刑)、林某、(在逃)等到长春市以算命能给他人“消灾解难”为由,骗取财物。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34000元及诺基亚331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四大队将犯罪嫌疑人林冲和林某上网追逃。6.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1)阜开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11年1月13日,被告人林冲因诈骗罪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1月14日释放。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林冲因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8日释放。(二)鉴定意见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0611517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诺基亚3315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12月初,我、林冲(我妻子的叔)、林某(我妻子的姑)、“二峰”、“小春”(我不知道真实姓名)到长春市以算命能给他人“消灾解难”为由,骗取财物。是林冲组织的,骗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和林某是“头道”,负责打听道,寻找作案目标,“小春”是“二道”她自称熟悉路主动领着被害人找“老中医”。“三道”是林冲冒充“老中医”的孙子“二峰”主要开车。2005年12月6日12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滨河小区我在路边发现一50多岁穿大衣的中年妇女便上前主动搭话,问大姐打听一下附近有一位老中医你知道吗,她说不知道,我又说他在这一带看病看的挺好的。这时“小春”就到我和中年妇女跟前,我就假装不认识她向她问附近有一位老中医吗,“小春”回答说我知道,他家就住前面,我领你们去,我们三人就往前走,边走便说老中医给多数人看好病等等,大约走5分钟左右就到一栋居民楼下,这时林冲出现冒充老中医孙子。林冲对我说你们怎么刚到,我说找不到地方,是两位大姐把我送来的,林冲又说老爷子算出来了,这时我和林冲就要上楼,这时“小春”拦住我们说你不是说好让老爷子给我们看看吗,林冲假装称老爷子一般不给看他上楼问问,于是我们俩装上楼,“小春”和那女的在楼下等,过了一会,林冲就下楼,我找机会就溜到“二峰”车里。按照事先她们教我的套路林冲他们应该下楼说老爷子答应给他们看,并让她们在楼下等,“小春”和那女的说话同时通过手机将她们谈话内容告之林冲。林冲下楼以被害人有血光之灾的谎言骗钱财,把家中的所有钱财压出来消灾。我和“二峰”接应把事先准备好的假钱交给“小春”。在这案子之后给我2000元钱。后来到辽宁沈阳等城市都没干成。2.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姚某某是一个村的,这135000元是姚某某的亲属一姚的妻子林文晶,还有林冲、林某共同交给我的钱,让我交到长春市公安局。林冲、林某知道长春市公安局在抓他们所以不敢来,委托我代交这赃款,林冲、林某也承认2005年12月6日诈骗的案子他俩参与了,他们共同返还赃款希望公安机关从轻予以处罚。(公安机关表示让其转达让犯罪嫌疑人林冲、林某投案自首)好,我回去一定转告。(四)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05年12月6日12时许,我在从单位回住的公寓,到东站十位时,碰见一名男子打听一下附近有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中医你知道吗,我说不知道,他又说给过88大寿的。这时来了个女的说附近有一位老中医看病可准了,那男的就让那女的领他去,我说要是他算的准我也去。我们一起到伊通河大坝一楼前,这时下楼一50多岁的男的说表弟你怎么才来,这时这两男子要上楼,另外那女子说你不是说好让老爷子算算吗,这时和我们一起去的男子说让老爷子给他俩看看,这时50岁的男子说老爷子一般不给看,他去问问,他俩就一起上楼了。过了一会50岁的男子下楼要我们的生辰八字后就上楼了。我就和那女的聊我这年纪没有结婚,我弟弟身体不好刚做的手术,算算这两件事。我俩唠嗑唠叨一会,这女的就说要打电话了,过来一会50岁的男子下楼说那女的爱人在外面有一女的带走了不少钱。说我家世不好,家三四辈之前有横死的缠着我所以不好,又说我弟弟一周之内有血光之灾,我看算的这么准就害怕了,让老爷子给破破。他就给老爷子打电话,他说第一吃三天素别和任何人说,第二找和碗一边大的铜钱压堂。我俩说找不到那么大的铜钱,那女的说前两天她姐拿的钱压的,这男的就同意了。我就和那女的到银行取的钱工行取54000元、工商行取77000元然后回到原来那栋楼,那女的打电话来了一年轻人,拿一纸包说是钱我也没看。我俩取晚钱又到那栋楼前,那50多岁的男子下楼我就把的黑拎包给他了,那女的把纸包给那男子,这时这男的说老爷子告诉让我俩买二尺红布,两张烧纸,一瓶白酒。接着在我们手中画了符让我们不要回头回到家拍一下门在买东西回来。我就和那女子分开。我回来到那栋楼401室找老爷子时知道被骗了。(五)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林冲的供述证实:2005年12月初,姚某某找出去骗钱花,我同意了并找“二峰”、“小春”,林某是姚某某找的记不清了,我们大伙同意出去干这事,由“二峰”开车拉我们从哈尔滨到长春市在路上我们分工角色。二道区河坝边上小区那里,姚某某在路边和50多岁老太太主动搭话成功,这时“小春”上前和老太太搭话说认识附近有一位老神医,林某这时一直在边上盯着,我看他们进行的顺利按计划进入小区找了一栋居民楼等他们过来,一会姚某某、老太太、“小春”、三人就往我这边来了,我装着下楼偶遇,并和姚某某说怎么才来,姚某某说迷路了,我说我爷算出来你迷路了,是两个贵人送来的,这么说是为了让老太太相信我爷爷是神医,“小春”接着说找爷爷算命,我说我爷爷不轻易给人算命,就拉姚某某上楼,让“小春”和老太太在楼下等,“小春”在楼下按计划和那老太太套话一边偷偷拨打我手机让我在楼上也听清老太太家里情况,方便我一会下去给她算命取得信任。最终能骗取钱财。我知道老太太信息就下楼和老太太说我爷爷算出他家情况,并说最近有血光之灾,和小春也假装说说她家的事,老太太看我说的信息这么准就相信我爷爷是神医,问怎么能破解这个灾,我告诉她,我爷爷说要破解就得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拿来,在我爷爷的佛龛下压一压,之后就能破解了。我和“小春”的也是这么说的,老太太相信了就和小春去取钱了,这之后都是小春陪老太太去家或者银行取钱的,这个过程中二峰和林某都跟着盯梢,姚某某没什么事了也在车里呆着,我们事先还准备了个包,“小春”的包是假钱当老太太面让“二峰”给“小春”,让老太太相信小春也把家里的钱都拿出来了,等老太太把钱取好后,她和“小春”就往我这里来,姚某某告诉我她俩取完钱回来了,我还是在楼下等她们,接过她们的钱后告诉她俩回去买酒,买二尺红布,两张烧纸,并在她俩手上画张符回家拍下门,再送回来把钱取走,老太太相信了就走了,我们就都上车跑了。我是在哈尔滨市一洗浴打麻将被民警抓获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冲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冲起次要作用,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证实,被告人林冲在作案过程中积极参与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本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刑法规定的从轻原意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林冲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迪逊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