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381号原告: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XX。被告:王XX,男,40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被告:王XX,男,40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树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