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峡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峡江县水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习竹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峡江县水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习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峡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玉峡大道以西天香东大门南栋,组织机构代码:72774716-4。法定代理人:郭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习竹平,男,1961年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习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4)峡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习竹根偿还欠款3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3万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习竹根穷尽了执行手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峡江县人民法院(2014)峡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且不受申请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王 鸿审判员  周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