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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永跃,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徐洪平,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彭向森审判员  于新彦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