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永跃,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徐洪平,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彭向森审判员 于新彦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