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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志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刑初6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志龙,男,1988年8月17日生,江西省南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福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6日4时许,被告人赵志龙酒后驾驶赣AXXXX雅阁牌小车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何家坊公交站台路段时,未发现在小车前方行驶的死者陈某某驾驶的无号正三轮摩托车,致赣AXXXX小车右前部位与正三轮摩托车左右尾部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后,被告人赵志龙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赵志龙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赵志龙主动到南昌市青云谱交警大队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志龙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4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志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刑事照片;公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人血样提取提取登记表及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赵某某、袁某某的证言;(2016)赣警尸鉴(肇)字(012102)号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赣民和成司鉴(2015)车痕鉴字第012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天剑司鉴(2016)痕鉴字第(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赵志龙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赵志龙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志龙后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赵志龙交通肇事逃逸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赵志龙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志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刘 剑人民陪审员  王桃红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