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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264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华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苏建宏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