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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无锡西塘环件有限公司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465号申请执行无锡西塘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唐义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正和,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5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267元或冻结其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峰邦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