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亚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亚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206号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方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丽,该公司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李亚林,1971年2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亚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协商,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了物业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世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处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