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6)浙0381刑初6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晓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初至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吴某在其租住的瑞安市仙降镇下西垟村出租房×××号开设六合彩销售点,期间,共接受六合彩投注计人民币41000元左右。2015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销售点,被告人吴某见状逃离。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4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甲、王某、田某乙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已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邦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