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展晓宇与王学文、张晓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展晓宇,王学文,张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财保45号申请人展晓宇,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学文,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晓丽,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展晓宇以被申请人王学文、张晓丽急需用钱于2015年8月2日向其借款40000元,已归还20000元,下余20000元未能归还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学文在永济市农村商业银行舜都大道分理处的银行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张晓丽在永济市农村商业银行舜都大道分理处的工资14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展晓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学文在永济市农村商业银行舜都大道分理处的银行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二、将被申请人张晓丽在永济市农村商业银行舜都大道分理处的工资在14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三、将担保人展红斌所有的东方红-LX9009095马力两轮驱动拖拉机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