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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申森与张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申森,张立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516号原告张申森。被告张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张申森与被告张立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申森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申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申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申森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雅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