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席河与李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河,李文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2民初1069号原告席河,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出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双拥东街北五街坊养殖区2-3-5。被告李文华,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惜缘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席河诉被告李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玉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河、被告李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河诉称:2014年6月原告给被告干了两处装修的活。2014年10月份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45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2月17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尚欠13500元被告出具了欠据。原告索要无果,诉至本院。被告李文华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文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席河工资款11500元(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2000元)。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李文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玉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