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商初字第00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侯红与泰州市凯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红,泰州市凯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391号之一原告侯红。被告泰州市凯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寺巷民营科技园11号标准工业厂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某,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红与被告泰州市凯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催缴,原告侯红未能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侯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霖代理审判员 祝 倩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葛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