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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洋与唐文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刘X,女,1985年出生,汉族,现住XXX。被执行人唐XX,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XXX。本院在执行刘洋与唐文生离婚纠纷(2015)茄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标的60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刘洋自愿向本申请撤销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