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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蔡某某、钟某某诉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钟某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259号原告蔡某某,男,生于1959年7月,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原告钟某某,女,生于1960年5月,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系蔡某某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曾祥明,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生于1984年10月,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钟某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某某、钟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某某、钟某某承担。审判员  蔡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