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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金丽燕与王易成、田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丽燕,王易成,田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796号原告:金丽燕。被告:王易成。被告:田妙玲。原告金丽燕为与被告王易成、田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易成、田妙玲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7月27日起至今,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计算至2016年3月11日止利息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蔡诗涵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丽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易成、田妙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6月1日,被告王易成与被告田妙玲登记结婚。2014年7月27日,被告王易成向原告金丽燕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王易成向金丽燕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期限为壹年,于2015年7月27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易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易成、田妙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金丽燕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金丽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丽燕负担25元,由被告王易成、田妙玲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诗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