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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楼晓辉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晓辉,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477号原告:楼晓辉。委托代理人:李桃梅,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原告楼晓辉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张辉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付娟娟、代理审判员许嘉伟、人民陪审员方尚龙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辉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1月4日向原告楼晓辉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4日至2013年12月23日止,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楼晓辉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娟娟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