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杜俊义与范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俊义,范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杜俊义,男,193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皇甫乡,居民。被执行人范振国,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解店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杜俊义与被执行人范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振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南大街支行的存款17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王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明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