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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委赔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绍森申请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区分局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赔偿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6)鲁06委赔3号赔偿请求人:杨绍森。委托代理人:文竹,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媛媛,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区分局。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孙宝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方,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法制室民警。委托代理人:孙岳,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法制室民警。复议机关:烟台市公安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孙运波,局长。赔偿请求人杨绍森因违法刑事拘留赔偿申请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以下简称牟平分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牟平分局烟公牟赔决字(2015)005号国家赔偿决定和烟台市公安局烟公赔复字(2015)6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绍森以牟平分局同意为其删除不良记录为由,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杨绍森自愿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杨绍森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