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宿州市远诚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远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远诚商贸有限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远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398号原告宿州市远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周。委托代理人苏兆峰,苏杨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徽。委托代理人陈开言。被告徐远亮,男,1998年8月21日出生。原告宿州市远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徐远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远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远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远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徐远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宿州市远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