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6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军与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聚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聚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453号原告马军,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霞,郑州市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郁,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聚才,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聚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于2016年4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