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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亚栋与马国平、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栋,马国平,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杨亚栋。被执行人:马国平。被执行人: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定远县。法定代表人:陈正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3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国平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账户。账号:10022453306210000000032.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骏一